6月21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任润厚涉嫌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其任职期间,涉嫌受贿人民币198.5万元;涉嫌贪污人民币69.1万元;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共计折合人民币1209.9万元及部分外币、物品。
任润厚于2014年9月30日因病死亡,扬州市检察院提请法庭对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予以没收。(来源:人民网 首对”大老虎“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李华阳律师:在党和政府高压反腐“打虎拍蝇”的大环境下,越来越多的贪官被揪出。但仍有官员因为死亡或者逃匿,导致其未受到法律的直接制裁,那么针对他们贪腐获得财产如何处理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不能到案或死亡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本案中,被告人任润厚因病死亡,故针对其违法所得,应当由扬州市检察院向扬州市中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