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7日上午,15岁的小明和小华两少年相约下午到网吧玩耍。14时左右,小明骑电动车到小华家,随后,二人又一起到小明家,商量决定先去水塘洗澡、游泳,便一起来到涉案水塘。
大约三四十分钟后,小明听到水塘边有人说话,因害怕被人看到在水塘洗澡告诉家长,便叫小华赶快上去,小明小华分别向水塘东边和西边游去。小明上岸后,先躲在草窝中,回头看小华,发现小华不在,叫小华没人答应,小明在周围寻找,但也没有找到。
当日17时左右,小华的父母来到水塘边寻找,小明便告知了二人下午一起在水塘游泳的情况。此时,小华父母认为孩子可能已经溺水,一边给邻居打电话求助一边下水救人。等村民赶来时,小华的父亲已将小华打捞上来,并给小华做人工呼吸进行抢救,随后,乡卫生院医生赶到对小华进行紧急施救,但小华因溺水时间过长抢救无效死亡。
另查明,该涉案水塘系某市人民政府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2014年8月施工修建,2015年8月完工。同年11月,某市人民政府委托该市一镇政府管护,镇政府在水塘边用小纸板竖了一个“水深危险”的安全警示标语。(来源:中国新闻网 少年溺亡同伴未及时呼救 法院判同伴赔偿5.6万元 李欢)
李华阳律师:某市人民政府对该水塘具有管理责任,后委托给镇政府管理。镇政府在管理过程中,仅有警示标志而没有完备的具体管理措施阻止他人进入,故镇政府有过错。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基于某市人民政府与镇政府系委托关系,因此,镇政府不承担责任,由委托人某市人民政府承担赔偿责任。小明系未成年人,虽然法律没有规定未成年人具有救助义务,但小明在事件发生后,没有及时呼救。因此,小明对小华的死亡具有过错责任,应由其监护人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小华虽未成年,但已满15周岁,应当知道在水塘中游泳具有危险性,小华的父母,未履行好监护职责,应对小华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