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因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徐州某公司将离职员工任某诉至法院。经依法审理后,铜山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一次性支付任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1319.75元。该公司不服,继而提起上诉,徐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但徐州这个公司老板孟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为此,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7月中旬,孟某去车站购买高铁票准备出游被拒绝,这时才知道自己已被“拉黑”。7月18日下午,孟某给承办法官打电话,质问为何将其“拉黑”。承办法官当即予以法律释明,谁知孟某根本不听,反而用恶毒的语言破口大骂承办法官,时间长达半个多小时。承办法官当即进行录音取证。(来源:中国新闻网 老板失信遭“拉黑”骂法官 被拘留15天罚款10万 高辰)
李华阳律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四款和第六款的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孟某对于法院生效的判决拒不履行,已违反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在孟某得知自己被“拉黑”后,仍然不积极履行,对法官进行口头侮辱,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所以,对于孟某,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其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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