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云南男子杨某是做水果生意,“泥姓”男子到其水果摊购买水果后与其相识,后该男子多次打电话给他推销假币。今年4月,杨某到昆明批发水果,“泥姓”男子遂带其至昆明市北辰财富中心一西餐厅,介绍杨某向其朋友购买假币并拿出假币给杨某查看,杨某一摸该假币,与真币无异,心动不已。
4月23日,被告人杨某在昆明市盘龙区北辰财富中心以人民币5万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22万元的假币,交易完成后杨某发现其中仅有4400元为机制半成品假人民币,其余为冥币。(来源:中国新闻网 云南一男子欲购假币却买到冥币后报警被抓 王忠会)
李华阳律师: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予以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到,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案中,被告人杨某国家法律,购买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到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条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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