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先生和李女士相识于2010年,恋爱期间,胡先生花100余万元买了一枚钻戒向女友求婚。两个月后,两人登记结婚。
由于聚少离多,两人逐渐产生了矛盾。结婚两年后,李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解除了夫妻关系。
刚打完离婚官司,胡先生一纸诉状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价值100万余元的钻戒。
对此,李女士认为,钻戒是胡先生送给她的,所有权已经转移,胡先生无权要求返还。(来源:中国新闻网 丈夫向前妻讨要价值百余万元婚戒 法院不予支持 刘湃)
李华阳律师: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胡先生花100余万购买钻戒向李女士求婚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在李女士接受后,此赠与行为结束,钻戒归李女士所有。
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十八条有规定,一方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胡先生和李女士并没有约定,所以,胡先生购买的钻戒,并赠与且已交付给李女士,应视为女方个人财产,不应该返还。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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