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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孕妇也不能太任性

2017-08-02 17:52:11 作者:李华阳 15人浏览 0人评论

林某在某物业公司从事行政工作,怀孕后以身体不适为由经常不上班。第一次请假履行了病假手续,第二次口头请假一个月,公司同意了。第二次一个月的病假期满后,林某没有前来上班,当部门主管联系她时,她说身体依然不适,需要延长15天假期,部门主管没有同意,让她按照正常流程向人力资源部门请假。这期间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发现林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她在异地旅游的照片,非常气愤,认为这是旷工。后来,公司根据《员工手册》中“连续旷工三天或年内累计旷工七天,属于严重违纪,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了与林某的劳动合同。林某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以自己是怀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公司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工资。(来源:中国新闻网  虽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孕妇也不能太任性   姜雨薇)

 

李华阳律师: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此外,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但这种保护并不具有绝对性、排他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仍适用于“三期”女职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林某应与其他员工一样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但林某未按照企业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且无故旷工已达15天,严重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公司依据《员工手册》对林某所做的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因此林某的仲裁申请并不能得到支持。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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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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