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下午,在眉山红星路,一黑衣男子驾车不慎将环卫女工的撮箕压坏,随即双方发生口角。本是一件小事,然而黑衣男子下车后殴打环卫女工人。经过多方调查后,山市公安局做出回应,其官方微博发布消息:对殴打他人男子周某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
据公安机关调查公布,事因是男司机周某开车路过红星西路时,不小心将环卫工人张某英的撮箕压坏,双方发生口角,随后周某下车将张某打伤,现张某在市人民医院就医。(来源:男子殴打女环卫工人续:被拘留10天罚500元 左盛丹)
李华阳律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黑衣男子殴打环卫女工人张某,造成张某受到人身伤害,在市人民医院就医。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黑衣男子进行惩处。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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