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2日早上,宜兴女子史某骑电动车上班,没想到在经过徐某家开设的工厂门口对面马路时,正巧撞到徐某养在自家厂里用来看门的小狗,电动车从小狗身上压过,史某连车带人摔了下来。徐某发现后,去抓受伤的小狗,也被这只小狗咬伤。后经医院诊断,史某为L1压缩性骨折,腰椎活动受限,需要住院手术。史某选择了保守治疗,花费医疗费用4342元。(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女子骑车撞上宠物狗摔成骨折 狗主人被判赔10万 编辑:高辰)
李华阳律师: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徐某是宠物狗的饲养者,有义务对宠物狗采取有效牵领及约束等安全措施,避免造成他人损害。若徐某未对宠物狗采取安全措施,那么宠物狗对史某造成的损害,应当有徐某承担。若徐某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史某故意或重大过失撞到宠物狗造成的,徐某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减轻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http://www.88148.com/ZhuanTi/lihuayang/List_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