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腹中宝宝能继承父亲遗产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妻子腹中宝宝能继承父亲遗产

2017-10-24 15:34:42 作者:李华阳 4人浏览 0人评论

  “挺着大肚子来办理业务的周兰(化名),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她来办理的业务也正是关于腹中胎儿的,几经波折。”公证员说。

  去年8月,30多岁的周兰来到公证处办理了继承其配偶余先生公司股份的公证。余先生因故猝死,且事先没有留下遗嘱,根据规定,余先生的遗产由其父母、周兰及子女共同继承。

  当时,周兰和余先生育有一个女儿,腹中胎儿也有6个月左右。余先生的父母放弃了继承权。

  因此,余先生的公司股份由周兰及其女儿继承,同时保留了胎儿的应继承股份。

  公证处为其办理了继承公证。具体来说,余先生公司股份为夫妻共有财产,余先生和周兰各占50%。属于余先生的50%部分由周兰、女儿、腹中胎儿共同等份继承。其中,胎儿因为尚未出生,其应继承部分为应保留份,价值相当于30万人民币。

  这件事,本来已告一段落。可是,两个月后,周兰又忧心忡忡地出现在了公证处,肚子也比此前来时更大了。原来,余先生生前一直在和多个风投接洽,希望能为公司注入新资本。

“现在一家风投打算注资公司,这也是我先生生前的遗愿吧。”周兰说,因为新资本进入,公司需要变更股东。原来,公司股东名字只有余先生,这次需要变更为周兰、女儿、风投。

周兰挺着大肚到相关部门办理股东变更时却遭到拒绝。因为有个问题——办理变更时,腹中胎儿保留的应继承份怎么办?(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丈夫去世 妻子腹中的宝宝能继承股份吗? 答案来了 编辑:姜雨薇

 

   李华阳律师:依据《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在本案中,根据《民法总则》最新规定,为了保护胎儿利益,视为周兰腹中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对股份的继承权。但是若胎儿分娩后为死体,则对股份无继承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http://www.88148.com/ZhuanTi/lihuayang/List_1.html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