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挺着大肚子来办理业务的周兰(化名),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她来办理的业务也正是关于腹中胎儿的,几经波折。”公证员说。
去年8月,30多岁的周兰来到公证处办理了继承其配偶余先生公司股份的公证。余先生因故猝死,且事先没有留下遗嘱,根据规定,余先生的遗产由其父母、周兰及子女共同继承。
当时,周兰和余先生育有一个女儿,腹中胎儿也有6个月左右。余先生的父母放弃了继承权。
因此,余先生的公司股份由周兰及其女儿继承,同时保留了胎儿的应继承股份。
公证处为其办理了继承公证。具体来说,余先生公司股份为夫妻共有财产,余先生和周兰各占50%。属于余先生的50%部分由周兰、女儿、腹中胎儿共同等份继承。其中,胎儿因为尚未出生,其应继承部分为应保留份,价值相当于30万人民币。
这件事,本来已告一段落。可是,两个月后,周兰又忧心忡忡地出现在了公证处,肚子也比此前来时更大了。原来,余先生生前一直在和多个风投接洽,希望能为公司注入新资本。
“现在一家风投打算注资公司,这也是我先生生前的遗愿吧。”周兰说,因为新资本进入,公司需要变更股东。原来,公司股东名字只有余先生,这次需要变更为周兰、女儿、风投。
周兰挺着大肚到相关部门办理股东变更时却遭到拒绝。因为有个问题——办理变更时,腹中胎儿保留的应继承份怎么办?(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丈夫去世 妻子腹中的宝宝能继承股份吗? 答案来了 编辑:姜雨薇)
李华阳律师:依据《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在本案中,根据《民法总则》最新规定,为了保护胎儿利益,视为周兰腹中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对股份的继承权。但是若胎儿分娩后为死体,则对股份无继承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http://www.88148.com/ZhuanTi/lihuayang/List_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