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年底,盛某因其朋友孙女士借款30万元久未归还,经其本人多次讨要未果,遂书面委托刘某全权代表讨要30万元的借款。2017年夏天,半年时间过去了,盛某一分钱也没拿到,相反债务人告知剩余债务已被讨债人免除。虽然受托人刘某承认已讨回20万元,但是一直推脱委托人不来领取,自己就另作他用了。无奈,盛某向吴江法院起诉,要求讨债人交付已讨回的20万元。被告刘某辩称,其确实接受原告盛某的委托向债务人孙女士讨债,讨回的20万元没有转交给原告盛某。但刘某主张,应该扣除刘某在办理受托业务中赔偿他人的5万元损失和15%的报酬。(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委托他人讨债却遇上“无间道” 作者:朱紫阳、李楠楠)
李华阳律师:本案中,盛某和刘某之前存在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关系,双方都应当全面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如约定收取报酬,则为有偿合同。如法律没有另外规定,当事人双方又没有约定给付受托人报酬的,则为无偿合同。若刘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关于报酬有明确约定,也证明不了其为受托人事宜支出了赔偿款,则其应当返还受刘某委托讨回来的20万元欠款。
相关法条:《合同法》 第四百零四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第四百零五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零六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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