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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捐的真相

2017-11-15 18:07:39 作者:李华阳 16人浏览 0人评论

近日,记者在南京新街口商圈碰到了一群正在进行募捐的年轻人。根据市民提供的线索,这段时间,他们频频出现在附近,以社会实践的名义向来往行人募捐,有些市民对他们募捐的行为表示出了质疑。记者调查时,一个年轻人说他们是出来做社会实践的大学生。近期,学校正准备组织他们去陕西汉中支教。而学校方面称,从未组织过学生街头募捐活动,警方对冒充学生进行募捐行为展开调查。(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大学生”街头募捐,筹款理由很感人,结果却令人气愤!作者:杨鸿光 翟巧红)

  

李华阳律师:依据《慈善法》的相关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而社会上涌现出来的冒充学生募捐行为人,根本不具有募捐主体资格,其违反了《慈善法》对募捐主体资格要求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募捐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这一行为也是有可能构成诈骗罪的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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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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