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下午,湖南省沅江市发生一起“学生弑师案”。当地一名16岁高三学生罗某因为布置作业的琐事,被老师训了一句。数分钟后,罗某竟冲进老师办公室,掏出弹簧刀向老师连刺26刀致其死亡。沅江市委宣传部官方微信11月14日晚间发布消息称,11月13日,罗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沅江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高中生为何带刀上学 对“学生弑师案”的三个追问 作者:闫晶晶)
李华阳律师:高三学生罗某虽然是未成年人,但因其已满十六周岁,对于他的故意杀人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根据我国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应当依法从轻、减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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