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男)与刘某(女)于2014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二人便开始同居生活。2014年11月29日,曹某与刘某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未领取结婚证。曹某给付刘某礼金38000元。同居生活期间,刘某以与曹某性格不合为由,多次离家出走。2016年4月6日,刘某回娘家后就再没有返回二人家中,双方及其家人经过多次协商,刘某坚决表示不愿再与曹某继续生活下去,并拒绝返还彩礼。曹某遂向蒲城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未结婚却“闹离婚” 为了彩礼对薄公堂 记者:苏宏盛)
李华阳律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前,一方按照风俗习惯给付另一方的彩礼,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或者在离婚的条件下,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在本案中,曹某给付刘某礼金,但曹某和刘某只是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并未领取结婚证,因此,在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曹某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