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日,陈某及其丈夫谢某与县邮储银行签订了《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授信额度为 120000元,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为12个月,夫妻双方均在合同上签字,为共同还款人。同日,邹某与县邮储银行签订《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邹某为陈某和谢某在最高额120000元借款的范围内提供担保。当日,县邮储银行向谢某夫妇发放了该笔借款。同年11月,谢某自杀身亡。2017年7月1日,借款到期后,经邹某多次催促,陈某均以无偿还能力为由拒绝还款。后邹某为维护个人信用,只好向县邮储银行归还了借款本息共计119989元。之后,邹某找到陈某要求归还垫付款项,但陈某不予理会。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担保人清偿债务后 起诉借款人要求返还获支持 记者:钟娜)
李华阳律师:所谓的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在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邹某作为担保人,为陈某和谢某在最高额120000元借款的范围内提供担保,其已经按保证合同约定向银行归还了借款本息。邹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自己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虽然借款人之一的谢某在借款期限内自杀身亡,但陈某是共同借款人,仍需承担还款责任。
相关法律:《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