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视频显示,9月4日上午,一名年轻女子站在峨眉山景区舍身崖悬崖边缘,周围聚集的大量游客劝阻其不要轻生,但该女子说了一声“谢谢”后,还是跳了下去。
峨眉山景区公安分局官方微博前晚(9月4日)发布警情通报,称9月4日12时07分乐山市公安分局峨眉山景区分局金顶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在峨眉山景区金顶“瑞吉山石”处,一女子不顾他人劝阻跳崖。
网传该女子遗书显示,这名女子自称患有抑郁症,说自己“活得很累,很痛苦”。遗书中称,“希望大家以后能多多关注抑郁症这个群体,愿这个世界多些善意和美好,少些伤害。”
(来源:南方都市报 原标题:女子疑因抑郁症在峨眉山跳崖 景区:跳崖高发难防范)
李华阳律师:受害人故意,是指受害人故意给自己造成损害的情形。依据法律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受害人故意行为,应当符合下列两个的要件,否则不能认定存在受害人故意。第一,受害人具有责任能力,它意味着受害人是在能够判断和识别自己行为的性质的情形下追求损害后果的发生的。如果受害人没有责任能力,即其在根本无法判断和识别自己行为的情形下给自己造成损害,则不构成受害人故意。第二,损害完全是因为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所致,这包含主观与客观两项要件。主观上,受害人从事的是故意行为;客观上,损害后果完全是因为受害人的此种故意行为所致。在这次事件中,该跳崖自杀的女子已经年满21周岁,具有责任能力,能够认识到自杀的后果,而且该女子的死亡也确由跳崖自杀造成,因此景区不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