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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支信用卡不还构成犯罪吗?

2018-09-10 18:57:09 作者:李华阳 21人浏览 0人评论

透支信用卡不还构成犯罪吗?

为了解决资金短缺问题,榆林男子黄某便想到了透支信用卡金额的办法,没想到却将自己送进了监狱。

20125月份,黄某以自己在一家大型公司上班为由,在邮政储蓄银行申请办理一张信用额度为8万元的信用卡,后将恶意透支的资金用于个人开销。截至201510月,总透支本金78204.9。经邮政储蓄银行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信函、上门等方式催收,黄某拒不归还所欠款项。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原标题:榆林男子信用卡诈骗7万余元 获刑三年半并处罚  作者:祁铭)

 

李华阳律师: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模式之一就是 “恶意透支”。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持卡人有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等情形时,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本案中,黄某共透支本金78204.9元,只要能够证明黄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黄某就可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相关法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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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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