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有房地产公司人员收取“茶水费”构成犯罪吗?
44岁女子刘某,在东西湖区金银湖某房产公司售楼部担任售楼员。其丈夫曾某现年49岁,于2013年在金银湖开办了一家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为顾客提供房屋买卖服务。今年4月初,市民蔡某受两名购房者委托,在收取了66.6万元辛劳费后找到曾某,将其中35万元交给曾某作为“茶水费”,并将两名购房者提供的资料交给曾某,请曾某设法弄两套房子。6月底,曾某将购房者资料转交给妻子刘某。刘某通过运作,帮两名购房者买到了商品房。
(来源:武汉晚报 原标题:合伙收取购房者“茶水费” 糊涂夫妻被刑拘)
李华阳律师:根据法律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罪为身份犯,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行为内容为,首先必须利用职务便利,其次必须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第三,须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包括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因此,有权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购买者内定房源的非国有公司的管理人员、销售人员曾某和刘某,非法收受购房者财物达35万元,数额较大,已经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相关法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6万元)、五倍(100万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