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掉入窨井,小区物业担责吗?
钟靳和苏红夫妻二人,有两个女儿,其中小女儿圆圆刚刚年满3周岁。日常,钟靳做生意工作繁忙,幼小的圆圆由妈妈和奶奶照看。然而,一次意外打破了这个家庭的平静……
2018年1月的一个周末,奶奶独自带着圆圆到小区楼下的花坛附近玩耍,不一会儿,奶奶突然想上厕所,见圆圆玩得正开心,心想离家门口很近,自己快去快回,便把圆圆一人留在原地玩耍。万万没想到,就在奶奶离开的短短几分钟内,圆圆不慎掉入了小区绿化带内的无井盖且无有效护栏警示的窨井里,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隐藏窨井“吞没”幼童 小区物业承担60%赔偿责任 记者 李姝徵)
李华阳律师:法律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谓地下设施,是指在地面以下以人力方式修建的窨井、水井、下水道、地下坑道等设施。窨井是指上下水道或其他地下管线工程时用于检查后疏通而建造的井状构造物。地下设施致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管理人可以通过证明已经尽到管理职责来免除责任。本案中,小区绿化带内的窨井没有井盖且无有效护栏警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该小区的物业维修服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律:《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