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何罪?
2017年9月,沈某某到朋友施某某、蒋某经营的汽修店,向他们推销某银行信用卡,蒋某将之前其和施某某办理的两张交通银行信用卡取出放在店内桌上,向沈某某咨询如何区分卡主,并将二人身份证和手机交给他操作申领沈某某推销的银行信用卡。趁施某某、蒋某不注意时,沈某某窃得施某某交通银行信用卡,并使用施某某的手机激活该信用卡。过了几天,沈某某持该卡在ATM机上取现人民币7500元,又过了几天,又持该卡在其朋友冒某的POS机上刷卡套现人民币7198.9元。
随后,接连得手的沈某某又来到施某某的汽修店,冒领施某某刚办理的某银行信用卡邮件,并趁其不注意时,使用施某某的手机激活该信用卡。一天后,沈某某持该卡在ATM机上取现人民币4800元。同一天,沈某某又来到汽修店,窃得其所推销的银行信用卡,并使用蒋某的手机激活该信用卡。第二天,沈某某分别持施某某和蒋某的信用卡在其朋友冒某P0S机上刷卡套现人民币12800.3元和7799.6元。
李华阳律师: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未经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信用卡业务内的购物、消费、提取现金等诈骗行为。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不属于“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构成盗窃罪。本案中,沈某某多次均是窃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不应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应构成盗窃罪。
相关法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