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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水壶中投放铊构成何罪?

2018-09-17 21:11:02 作者:李华阳 9人浏览 0人评论

       在临淄区一处正在施工的建筑工地上,多名施工人员接二连三突发怪病,主要症状表现为手指发麻、恶心呕吐、全身疼痛。经医院化验检测,系急性铊中毒。

       2017年3月,公安机关掌握了白怀忠作案的相关证据,对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嫌疑人白怀忠依法从快批准逮捕。在强有力的证据面前,多次辩解自己冤枉的白怀忠,最终承认了投毒的犯罪事实。

据白怀忠交代,他对边某心生怨恨,遂找到临淄区附近的一家化学试剂公司,以400多元的价格买到了一小瓶硫酸铊,伺机投毒泄愤。

       2016年9月7日上午,白怀忠看到边某携带水杯在工地巡查,认为边某巡查后会到办公室休息喝水,便将部分硫酸铊投放到了办公室内集体共用的烧水壶中。当日中午,白怀忠返回办公室,明知壶内有剧毒物质,看到多名工友从壶中倒水,并未制止,造成多人发生急性铊中毒。后经伤情鉴定,1名被害人构成重伤一级,3名被害人构成轻微伤。

    (来源:搜狐  原标题:工地上接连有人铊中毒 农民工犯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意杀人罪被判刑)


      李华阳律师: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或者投放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白怀忠将硫酸铊投放到了办公室内集体共用的烧水壶中,并且在明知壶内有剧毒物质,看到多名工友从壶中倒水,并未制止,主观上放任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具有故意,客观上造成多人发生急性铊中毒,已经涉嫌投放危险物质。


       相关法律: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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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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