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枪手”的法律风险
江某是厦门一家公司的领导,他是大专文化,因感觉自己学历太低,就报考参加了成人高考。2016年10月底,江某通过女下属小英(化名)的介绍,委托小英的男朋友阿俊代替江某参加福建省成人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几天后,阿俊持小英给的江某的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成功代替江某参加了当天上午的政治科目考试。不过,阿俊在参加当天下午举行的英语科目考试时被监考人员发现。随后,民警接考场报警,到现场抓获了阿俊。
李华阳律师:代替考试罪是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该罪是典型的对向犯,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行为人,亦即代替考试罪不但要追究应试者的刑事法律责任,还要追究替考者即所谓“枪手”的刑事法律责任。该罪对于所谓的考试有严格的限定,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如职称考试、驾驶证考试、研究生考试、高考、司法考试、会计师考试、公务员考试等,而依据部门规章、文件等设立的考试,如英语四六级等,则不在此罪范围之列。本案中,江某委托阿俊代替江某参加福建省成人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高考由《高等教育法》所规定,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此,江某和阿俊均涉嫌代替考试罪。
相关法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