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1日,陶某与新干品尚公司签订购车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陶某向新干品尚公司购买比亚迪汽车一辆,型号为2017款1.5T自动舒适型7座,车辆类型MPV,颜色为墨石蓝,总价为98600元,交车时间为2018年7月25日。当日,陶某向新干品尚公司支付购车定金5000元。2018年7月22日,新干品尚公司告知陶某没有这款车,并向陶某推荐其他车型,陶某未同意。后陶某要求新干品尚公司退回定金未果。为此,陶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并要求新干县新干品尚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0000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购车不成要求双倍返定金 诉至法院获支持 作者:王凯丽)
李华阳律师: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允诺,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在提供定金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情况下,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但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本案中,新干品尚公司和陶某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并且约定有定金,定金也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因此,在新干品尚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时,陶某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要求新干品尚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相关法律:《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