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被流浪狗咬伤而离世,谁应当负责?
9月5日,浙江湖州6岁男童唐锦源(化名)被家门口一只黄狗咬伤。9月18日凌晨,在距接种第四针狂犬疫苗还有2天时,唐锦源离世。据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和计生局诊断报告,男童是因为狂犬病发作去世的。男童父亲告诉北青报记者,目前仍在和“狗主人”协商赔偿事宜。
9月5日晚8点左右,唐孟带着两个女儿和儿子唐锦源(化名)在家门口的路上玩耍,儿子被一只突然冲出的黄狗咬伤,眼部和腿部均有伤口。儿子被咬伤不到两个小时,唐孟就带着儿子到医院治疗,并注射了狂犬免疫球蛋白和狂犬疫苗。
9月17日,距离第四次接种狂犬疫苗还有两天时,唐锦源出现发热的症状。9月18日下午,唐锦源因“呕吐、发烧1天”入院治疗。19日零时30分,出现呕吐粉红色泡沫样痰,心率下降,呼吸暂停,经过两个小时的抢救,最终不幸离世。
9月20日,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发布的关于唐锦源临床会诊结果报告显示,经市级多名专家进行疾病会诊,根据流行病学史、临床症状及发病经过,诊断为狂犬病。
唐孟告诉北青报记者,儿子被狗咬伤后,随即逃进旁边一个工厂车间内。事发当晚唐孟就报了警,咬伤儿子的黄狗也被警方打死。随后,警方在工厂内找到了喂狗的盆子和狗的痕迹。但工厂袁姓负责人始终不承认狗是他的。他表示,在警方拿出养狗证据后,袁姓负责人承认曾喂过咬伤唐锦源的黄狗,但是不承认自己是狗主人,坚称那只是一只流浪狗。
(来源:北京青年报 原标题:男童被狗咬13天后离世 家长欲索赔)
李华阳律师: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亦即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无论饲养人、管理人有无过错,均应承侵权责任。只有在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时,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方能免责或减责。另外,《侵权责任法》还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下,即便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也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动物侵权造成的损害后果,不仅包括直接带来的撕咬等伤害,也包括动物携带的病原体造成的伤害后果。动物侵权责任的主体应当是饲养人或管理人,在动物逃逸期间造成的损害,也应当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投喂人未形成饲养或管理关系时,其不属于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唐孟的儿子被一只黄狗咬伤,并因狂犬病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如果该黄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为袁姓负责人,那么,其应当承的侵权责任;如果该黄狗是流浪狗,则承担责任的是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如果找不到原饲养人或管理人,但现喂养人袁姓负责人已与该流浪狗建立起饲养或管理关系,那么,袁姓负责人就成为该流浪狗的现饲养人或管理人,需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该袁姓负责人未与该流浪狗形成管理关系,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律:《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