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出走16年回来还能分“亡夫”遗产吗?
1987年底,家在四川的女子周某英经媒人介绍,与宿迁市耿车镇的青年男子蔡某俊相识,两人不久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据说这种做法在当地并不少见。
蔡冰(蔡某俊与周某英之子)告诉扬子晚报新闻记者,据他后来跟亲人了解到的情况,当时父亲和母亲1987年在宿迁老家结婚时,确实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当时在农村,既没有举行婚礼,也没有领结婚证,这种现象很普遍。”蔡冰说,3年后的1990年姐姐出生,1994年自己来到这个世间。
蔡某俊常年在外打工挣钱补贴家用,一年难得回家几次,夫妻感情慢慢变淡。在蔡冰6岁那年,母亲竟然带着姐姐弃他而去,这一消失就是16年。
“我妈离开家时,把家里所有值钱的东西都变卖了,外面欠我家的账也收回来,全部带走了,大概有两万多元。”蔡冰对紫牛新闻记者说,对于父母感情方面的事情不便多说。但之后,他家的生活一落千丈,他、父亲和爷爷三人日子过得很艰难。
蔡冰说,当父亲得知母亲带着姐姐离家出走后,立即赶回宿迁老家,四处寻找,又赶到四川姥姥家寻找,被告知母亲并没有回四川。
蔡冰对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说,母亲从2000年带着姐姐离开家后,这16年来一直没有跟父亲或者他联系过,更没有回来看过他们,只是姐姐在2010年回来过两次,只住了一两天就走了。
直到蔡冰的父亲2016年底遭遇车祸去世,母亲才出现。母亲的举动让蔡冰潜意识里,开始由爱转恨了。“她做出这样的事,我真的,真的就有点恨她了。”蔡冰毫不掩饰地对紫牛新闻记者说道,2016年12月份,父亲去世时,蔡冰的堂哥通知了他姐姐,让她来参加父亲的葬礼,母亲也跟着一起来了。
“我跪在那儿给父亲守灵的时候,她就过来和我谈分钱的事。她直接说钱怎么分,要不要给你姐买套房子?要不要给我点钱?”蔡冰回忆称,他当时没有拒绝,后来母亲又找他谈过一次。蔡冰对母亲说,“你就在这边生活,我照顾你,我会养你。以后等我有了孩子,你也能帮着带带,这样就挺好的,我也会给姐姐30万首付买房。你都五六十岁了,拿钱也没有多大用处。”但让蔡冰失望的是,母亲和姐姐都不愿意,说只要钱,要求分一大半,算起来七八十万的样子,这让他伤心且失望。
2018年3月17日,作为被告的蔡冰接到法院的传票,母亲和姐姐起诉他,要求分割父亲及他的财产,共计要分77.5万元。
(来源:扬子晚报 原标题:母亲出走16年回来状告儿子要分“亡夫”遗产,法院终审驳回)
李华阳律师:首先,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的,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本案中,周某英与蔡某俊在1987年底相识,不久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然未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成立事实婚姻。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周某英与蔡某俊成立事实婚姻关系之后,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夫妻,那么,周某英与蔡某俊就应当负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最后,因为周某英与蔡某俊成立事实婚姻关系,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夫妻,所以当蔡某俊死亡后,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周某英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继承蔡某俊的遗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而本案中,周某英在1987年与蔡某某形成事实婚姻十三年之后,即带着女儿蔡某离家出走十六年之久,直至蔡某某去世才回来,期间,周某英作为蔡某俊的妻子,在有能力的情况下,未对蔡某俊尽到任何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在分配遗产时,法院应当对周某英少分甚至不分遗产。
相关法律:《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