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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的哥发生争执后摩托车主突发死亡的法律分析

2018-10-25 15:08:23 作者:李华阳 29人浏览 0人评论

           与的哥发生争执后摩托车主突发死亡的法律分析

网传视频显示,一辆出租车停在路边,一位穿黑衣戴眼镜的男子将摩托车停在出租车前,不断出言辱骂出租车司机。视频中,有路过者询问发生了什么事,与摩托车司机同行的女士称就是别了一下车。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双方争执过程中,该女子一直在劝摩托车主快点离开,并说“你自己什么情况你不了解吗”。

整个争执过程持续约两分钟,随后该摩托车主准备骑车离开时,突然向前倒下,扑倒在出租车前盖上。随行女士立即对其进行急救,此时出租车司机也上前帮忙施救,抢救时该女子称摩托车主有心脏病。(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摩托车主与的哥争执后突发心脏病死亡 当地检方启动复查)

 

 

李华阳律师:判断结果是否属于实行行为的危险的现实化,在刑法上,按条件说理论,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一方面,作为条件的行为必须是有导致结果发生可能性的行为,否则不能承认条件关系。另一方面,因果关系总是特定条件下的客观联系,不能脱离具体的客观条件认定因果关系。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介入了被害人的行为,则应通过考察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介入因素是否属于行为人管辖的范围等,判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通常不足以致人死亡,但被害人具有特殊体质,该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其行为与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具有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行为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判断其主观上有无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行为人主观上如果没有犯罪故意或者犯罪过失,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其行为当然不成立犯罪。但是,在判断行为人对死亡具有故意、过失时,不以行为人认识或者可能认识到被害人的具体疾病为前提,而应结合各种情况综合判断。如果缺乏认识因素,即缺乏认识可能性的,不成立过失,只成立意外事件。

本案中,的哥与摩托车主发生正常的口角争执后致人死亡,按照客观情况综合判断,的哥缺乏主观上的认识可能性,不成立过失。因摩托车主是特殊体质,结合上述理论阐述可知,摩托车主因争执后死亡的行为,只成立意外事件。

 

  相关法律:《刑法》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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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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