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做生意向人借款,丈夫需要担责吗?
胡艳与李刚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1年登记结婚。2015年4月5日,胡艳因做生意资金紧缺而向好朋友孙茜借款10万元,并以个人名义向孙茜出具了借条,在借条上也注明了自己的身份号码及收款账号。同日,孙茜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钱打入了胡艳指定的银行账户。而作为胡艳丈夫的李刚,并不知晓妻子的上述借款行为。借款到期后,孙茜多次向胡艳追讨上述借款,但均未果,其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要求胡艳还款的同时并以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胡艳的丈夫李刚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妻子做生意向人借款 非夫妻债务丈夫无需担责)
李华阳律师:自2018年1月18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开始施行。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胡艳以个人名义向孙茜借款是用于做生意,而非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债权人孙茜要求其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是法院不予支持的。但债权人孙茜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