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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因不生二胎而起诉离婚,能否获支持?

2018-11-16 11:39:30 作者:李华阳 18人浏览 0人评论

          夫妻因不生二胎而起诉离婚,能否获支持?

李先生与王女士2007年相识,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一年,女儿出生。结婚以来,双方夫妻感情一直都较好,家庭和谐。近年来随着国家二胎政策的开放,李先生认为夫妻俩人均符合单独二胎的条件,便有了想要生二胎的想法,这也得到了家里老人的同意。但妻子王女士认为,自己白天不仅要上班,回家后还要照顾女儿的学习,精力实在是有限,且生二胎的话经济上要承受更大的压力,故王女士不愿生二胎。为此,夫妻双方多次发生吵闹,两人间的感情也产生嫌隙。今年9月份,夫妻俩再次为生二胎的事情,发生争吵。在双方多次商量无果,现已无法沟通的情况下,李先生一纸诉状将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离婚。(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妻子不愿意生二胎 丈夫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

 

 

李华阳律师:婚姻法司法解释中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的,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来处理。

本案中,李先生与王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是否生二胎的问题即生育问题发生争执,导致夫妻双方感情不和,李先生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的,经法院调解后,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对于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若夫妻双方尚未达到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法院应驳回该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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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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