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主暴力讨债可取吗?
2017年12月6日,李某与王某相约从四川来萍乡找黄某追逃债务。当日晚上,李某、王某等其他讨债人员到黄某位于本市区某小区一居所,强行叫开门后进入屋内,李某等人推搡黄某要求其清偿债务。在屋内的杨某见状上前阻止,王某以为杨某系黄某帮手,将其踹倒,叫其不要多管闲事,杨某拿出手机称要报警,李某、王某等人对杨某拳打脚踢,杨某挣脱开并到窗户旁呼救,李某上前将杨某摔倒在地,并伙同王某等人压住杨某。杨某大声呼救,李某、王某等人遂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杨某损失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债主暴力讨债致人伤 钱没拿到反被判刑八个月)
李华阳律师:故意伤害罪所侵犯的法益为生理机能之健全。其基本犯的规定包括故意伤害行为导致轻伤结果的情形(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包含故意轻伤并导致轻伤与意图重伤却导致轻伤两种情形)与意图重伤但未导致任何结果的情形(同时适用未遂的处罚规定)。
本案中,李某、王某上门追债,对债务人黄某实施暴力行为是违法的表现。其间,李某、王某对杨某故意实施拳打脚踢等伤害行为,致其轻伤二级的,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应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对李某、王某实施的伤害行为,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