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小哥逆行发生交通事故,雇主应否担责?
汕尾市海丰县的小辉(化名),于2017年3月3日起接受广东某科技公司(系“饿了么”的地区代理)雇佣,双方以5元/单按月结算计发报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6月12日,小辉在“饿了么”平台接到订单后,驾驶黑色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前往取餐途中,逆向行驶与对向钟某驾驶的蓝色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其与钟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交通事故认定小辉负主要责任、钟某负次要责任。2017年9月13日小辉以其与广东某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到海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广东某科技公司辩称双方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该委员会以小辉、广东某科技公司之间不存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里规定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为由,裁决小辉与广东某科技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小辉不服裁决,诉至海丰县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公司则辩称双方系承揽关系,其不应对小辉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饿了么”外卖小哥逆行发生交通事故,雇主应否担责?)
李华阳律师: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要想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需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形:(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小辉与广东某科技公司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具备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所以,小辉与广东某科技公司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
小辉虽没有与广东某科技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但小辉却需要按照该公司的要求去完成取餐、送餐的工作,并达到交付工作成果的要求。双方之间事实上形成的是承揽合同。作为承揽人小辉因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逆向行驶与钟某发生交通事故给自己造成的损害,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承揽人小辉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广东某科技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