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擅自离岗车祸身亡,属于工伤吗?
吴某是萍乡市某公司员工,2016年7月5日,吴某在该公司上晚班,正常上下班时间为下午20:00至次日(即7月6日)早上8:00,第二天凌晨4时左右吴某在未向公司请假及打招呼的情况下离开公司,途中骑摩托车途经某交叉路口时与他人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2016年9月7日萍乡市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吴某此次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吴某之妻李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员工擅自离岗车祸身亡 法院认定不属于工伤)
李华阳律师:在上下班途中,职工若受到非本人的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对于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在《工伤保险条例》司法解释(二)中规定,职工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的,视为上下班途中。本案中,吴某在提前下班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自己死亡的行为,虽以下班为目的,但该下班的时间并非是在公司正常合理的下班时间内,且又未向公司请假及打招呼说明提前下班的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吴某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不是在下班的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居住地的时间,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情形。所以,吴某此次事故伤害的认定不属于工伤。
相关法律:《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六条 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