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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座女”大闹车厢违法吗?

2018-12-25 17:21:51 作者:李华阳 2人浏览 0人评论

             “霸座女”大闹车厢违法吗?

据介绍,该女子姓李,今年50多岁,现已退休。这些天,她到无锡朋友家来玩。当天下午4点20分许,旅客王先生从无锡东火车站购票上车,当走到4号车厢时,发现自己的座位上坐着一名戴着金丝眼镜的中年女子。王先生仔细核查了车票,确认座位无误后便请该女子让座。此时这名女子正在打电话,听了王先生的话后,斜着眼睛看了看他,态度蛮横地说:“这是你的座位啊?谁规定是你的座位啊?座位上写着你的名字吗?”接着便继续打电话。王先生和该女子理论了几句,谁知女子竟然撒起了泼,直接飙起了脏话。王先生被女子嚣张的态度激怒,调头去找列车工作人员求助。

很快,列车长与列车员赶到了现场,查看了王先生的车票后,要求该女子出示车票和身份证件。该女子极不情愿地拿出车票后,列车长发现她走错了车厢,坐错了座位。列车长要求该女子起身让座,但无论怎么沟通,她始终无动于衷,一屁股坐在座位上就不肯挪动。

该女子的行为引起了周围旅客的不满,大家纷纷劝她不要在车厢里无理取闹。谁知该女子不听劝告,反用言语辱骂周边旅客,还与后排两名旅客发生了肢体上的冲突。列车工作人员连忙将三人拉开,并将两名旅客劝回至其他车厢回避。该女子依旧不依不饶,继续用言语攻击其他旅客和列车工作人员。

列车到达南京南站后,派出所民警发现女子正站在车厢门口辱骂车厢内的旅客。面对女子的无理行为,民警警告她已涉嫌扰乱列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要求女子停止辱骂,将座位让出来,均遭到了女子拒绝,且态度恶劣。(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高铁上坐错座位死活不让 “霸座女”大闹车厢被拘7日  作者:梅建明)

 

 

李华阳律师: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对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为作出了规定及处罚。关于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行为的认定,首先,要区分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与扰乱公共场所的不同,扰乱公共场所行为的公共场所是指保证公众安全顺利的出入、使用公共场所所规定的公共行为准则,具有人员聚集量大、流动量大的特征。包括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等。而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行为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正在运行的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而不是指停放在库内或停留在车站、码头待用的公共交通工具。具有在运行时存在短暂性封闭空间的场所的特征。其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为在主体上要求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航空器、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其他交通工具的秩序。最后,本行为所指的扰乱,主要是指不遵守有关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规定,比如无理取闹等行为的发生。

本案中,李女士在正在运行的火车上,坐错座位不让座,对列车长和其他旅客进行言语上的辱骂,又与其他旅客在肢体上发生冲突的无理取闹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列车的正常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的规定,李女士无理取闹的行为属于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违反了本法的规定,应依该条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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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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