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过户的车辆发生事故,前车主要担责吗?
2016年10月2日,王某驾驶摩托车途经萍乡市湘东区峡山口街船形山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直行由彭某醉酒后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彭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王某、彭某各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颜某原系王某所驾驶摩托车的登记所有人和使用人。颜某以旧换新将该摩托车卖给案外人龙某并交付该车行驶证,几经转卖至王某手中,期间均未办理机动车过户登记手续,该车登记所有人仍为颜某。摩托车几经转手后发生交通事故,未办理机动车过户登记手续的前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机动车多次转让未过户 发生事故前车主不担责)
李华阳律师:根据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为“机动车一方”,理论上讲“机动车一方”原则上指的是机动车的所有人,而在机动车买卖中,根据机动车的物权变动规则,机动车所有权的移转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登记只是对抗要件。因此,买卖机动车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后,受让人就取得了机动车的所有权,虽然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但不影响所有权人已经成为受让人。因此造成交通事故的,理应由受让人(也就是所有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确认了该项规则。故而在本案中,摩托车虽然登记在颜某名下,但车辆的所有权人已经是王某,且该车辆本身并无问题,不属于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事故发生时摩托车的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系王某。因此颜某不应当承担责任,应当由王某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