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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娘酒后逗狗被咬伤鼻子的法律分析

2018-12-25 17:34:08 作者:李华阳 10人浏览 0人评论

       姑娘酒后逗狗被咬伤鼻子的法律分析

前天早上6点多,小余跟朋友小郭回小郭在杭州市朝晖九区的家。之前,两位姑娘一起吃了夜宵喝了酒。在小区,她们看见一个小伙牵着一条大狗。从小爱狗的小余喜欢得不行,她上前想跟狗狗来个愉快互动,却没想到被狗一口咬到了鼻子。小余鼻子部分很快血肉模糊,紧急送医后缝了30多针。

小区监控显示,狗主人是一名戴着眼镜的男子。他牵着狗绳在6幢和16幢之间遛狗,由南向北行走。两个姑娘正对着狗主人向南走来,本来是要往16幢方向拐进去,看到狗之后,小余又折了回来。狗主人牵着狗在一辆白色宝马车后。两姑娘走近狗,背着包的小余先是弯下身子摸狗,随后手向狗的下颌伸。这时候,狗的前身仰起,小余用双手搂住狗的头部,突然,狗向上一跳,咬到了小余,小余随后撤身蹲在地上。

昨天下午,钱报记者联系上了受伤女孩小余的朋友吴先生。吴先生说,小余目前正在家休息。昨天去医院就医,鼻子上的伤口缝了30多针,还打了疫苗、破伤风针,已经花了8000多元医药费。“这两天还需要继续在家里挂水,给伤口消炎。”“根据吴先生的描述,狗主人看上去也很年轻,20多岁,个头在1.75~1.8米之间。“因为小余从小养狗,比较喜欢狗,她觉得那条阿拉斯加犬长得好看,看起来又乖巧,就想上去摸摸它。没想到突然被咬了。”吴先生说。“旁边一位邻居阿姨听到哭声,跑过来帮助她们一起报了警。没想到报警后,那个狗主人借口到旁边拴一下狗,就不见了。”吴先生说。经核实,伤人犬只为阿拉斯加犬(非纯种),未办理犬证,犬主为朝晖九区租户冯某,已承认犬只伤人的事实。(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杭州一姑娘酒后逗狗被咬伤鼻子 面部缝合30多针  记者 华炜 孙晶晶 杨一凡 )

 

 

李华阳律师:根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规定,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养犬者必须要严格依法领取养犬许可证,并按该规定进行饲养或管理。本案中,冯某养犬未办理养犬证且携大型犬进入小区公共场所的行为,违反了该管理的规定。冯某又在公共场所未对该犬采取安全措施(没有给狗带嘴套)造成小余人身损害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冯某应对其承担侵权责任,且属于无免责事由的责任。即无免责事由是指即使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不能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所以,即使受害人小余主动挑逗该狗,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饲养人冯某也需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七条 严格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十一条 准许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根据犬类主管部门的通告或书面通知,按期携带牌证和犬只到指定地点接受验审、免疫接种;

(二)在准养犬颈部系挂由犬类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犬牌;

(三)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大型犬必须圈(栓)养,不得出户;

(四)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五)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车、人力三轮车除外);

(六)允许推带小型观赏犬出户的时间为19时至次日6时。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七)养犬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八)犬只宰杀、死亡、失踪的,应当向犬类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九)不得私自繁衍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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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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