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无人驾驶”的皮卡车溜下坡撞人,谁担责?
12月8日19时30分许,寒冬的夜风呼啸,郊外小村的街上人迹稀少,李某在路上行走着。眼看快到家门口了,李某突然感觉有什么东西从身后直冲而来。还没来得及做出反应,他的背部受到猛烈一击,随后重重摔倒在地。半天才爬起来的李某向周围看看:昏黄的路灯下空无一人,自己身边凭空多出一辆绿色皮卡车。再看车内,并没有人。车子撞倒树后,冲到墙上才停了下来。“我被车撞了,车子没人驾驶,自己跑过来撞了我……”李某后心一阵阵发凉,赶紧拨打电话报警。
民警很快到达事故现场,仔细勘察,并对车辆行驶轨迹进行了分析:撞人的皮卡车的肇事轨迹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事故地点正好是个南低北高的坡道。走访调查中,民警在现场附近的一家小卖铺找到皮卡驾驶员曾某。经询问得知,曾某驾车途经此处,将车辆停在斜坡处,拉好手刹,就进了小卖铺买烟。不料,车子溜坡跑了,还撞倒了行人。
经检验,肇事皮卡车常年在工地跑,由于业务繁忙,不能及时维修,所以车况不好、性能差,车主和驾驶员平时又对车辆疏于管理和保养,导致手刹失灵,发生溜坡伤人事故,所幸伤者并无大碍。
一起诡异的交通事故在民警的调査下很快真相大白,但当事双方至今想起来都感到后怕。(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大晚上一辆"无人驾驶"皮卡车溜下坡冲向行人 记者 李吉毅 通讯员 樊栋林)
李华阳律师: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具有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的义务;若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属于违法的行为。本案中,曾某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李某因曾某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而遭受人身损害的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曾某驾驶具有安全隐患机动车的行为具有过错,而在此次事故中李某并无过错,对李某造成的人身损害,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若限额范围内不足以赔偿的,可由机动车一方承担。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