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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伤他人除赔偿外还要承担其他责任吗?

2019-01-04 18:44:40 作者:李华阳 6人浏览 0人评论

砍伤他人除赔偿外还要承担其他责任吗?

2016年10月24日晚上,家住某小区的邹某因楼上噪音过大,影响刚生完孩子的母亲坐月子休息,遂上楼与邻居彭某协商,希望彭某注意噪音问题,不要影响其他人的生活。彭某态度恶劣嚣张,反倒对邹某恶语相向,几句言语之后,两人便大声争吵起来。邹某父母听到声音上楼查看情况,双方僵持不下,很快升级为肢体冲突,期间,彭某对邹某进行推搡,并持刀砍向邹某及其父母。冲突中,邹某被彭某砍伤住院。经法医鉴定,双方均为轻微伤。(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深夜制造噪音还伤人 蛮横邻居被判赔九千元 作者 叶伟 许桃萍)

 

 

李华阳律师:本案中,彭某持刀将邹某砍伤,主观属于故意,具有过错,客观上造成了邹某的人身损害,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彭某对邹某遭受的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邹某的损失。

彭某承担民事责任之后,并不意味着其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因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私法与公法对行为从不同方面进行的评价,它们不是相互对立的,而是并行不悖的。当行为人的某一行为同时触犯民法与行政法刑法等公法时,行为人就应当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对此,《侵权责任法》也有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彭某故意持刀将邹某砍为轻微伤的行为,虽然没有达到成立故意伤害罪所要求的严重程度(轻伤以上)而不构成犯罪,但是,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微伤的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可以对行为人依法实施治安处罚。因此,在本案中,彭某故意伤害邹某身体的行为,应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相关法律:《侵权责任法》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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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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