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归还信用卡欠款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吗?
荣某于2012年11月6日在某银行申办一张信用卡。2014年2月12日至2016年1月15日期间,荣某共计透支本金34.7万余元,逾期未足额还款。荣某在该信用卡被停卡后至公安机关2017年5月25日刑事立案期间,共计还款额44471元。2017年6月,荣某被刑事拘留后,偿还透支本息共计48.5万元,后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信用卡欠款本息已还 依据新司法解释 六安中院首判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李华阳律师:2018年12月1日起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新增加了两条规定,即“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和“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也就是说,只要没有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那么,恶意透支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如果在公诉前全部归还,可以不起诉;如果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中,荣某共计透支本金34.7万余元,在一审判决前,偿还了全部的透支本息共计48.5万元,符合上述的规定,但是该行为在《决定》出台之前发生,能否适用该规定,就牵扯到溯及力问题。
我国刑法采取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旧法,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按照新法处理。因此,虽然荣某的行为发生在该规定出台之前,但是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该规定轻于之前的规定,因此,可以适用该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可以对荣某免予刑事处罚。
相关法律: 《刑法》 第十二条 【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