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届不惑之年的曹某家住安徽省界首市沙南某村,由于父母从小对其溺爱,使他养成了骄横、专断、自私、暴戾的个性,常常会因家庭琐事动辄对父母施以家暴。2017年11月9日18时许,曹某到其父母家,因借用父亲的自行车外出遭拒后,便与其父母发生激烈争吵。争吵中,曹某忘记了人伦纲常,顺手捡起院内的棍棒和石头击打生身父母。经鉴定,其父亲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来源:中国法院网(聂涛) 原标题:安徽界首:逆子棒打亲爹娘 丧尽天良法不容 )
李华阳律师: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作出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规定,包括故意伤害行为导致轻伤结果的情形与意图重伤但未导致任何结果的情形(此时适用未遂的处罚规定)。其中,故意伤害行为导致轻伤结果的情形,又包括故意轻伤并导致轻伤与意图重伤却导致轻伤的两种情形。本案中,曹某使用棍棒和石头击打父母,造成父亲轻伤一级的结果,在客观上是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主观上持有故意,并造成轻伤的危害结果。所以,依据《刑法》规定,曹某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
相关法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