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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次日报警、隔日报险被拒赔

2019-03-22 17:46:54 作者:李华阳 6人浏览 0人评论

   发生单方事故后,车内人员弃车离开现场自行前往就医,时隔14小时报警、过了48小时才向保险公司报案。  

2018年4月20日深夜11时,苏州工业园区两路交叉口,一辆白色小轿车侧翻在道路一边,发生单方事故。发生事故后,驾驶员王某与车辆所有人李某并未及时报警,而是径直去了医院。次日凌晨1时左右,二人从医院就诊结束后,又一起赶回事故现场,此时车辆已经被拖走不见。4月21日14时,王某拨打110就上述事故报警;4月23日13时,李某向保险公司报险。嗣后,李某对事故车辆进行维修,花费3.5万元。此前,他曾为该车投保机动车损失险,没想到办理理赔时遭拒,于是诉至法院。(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发生事故次日报警、隔日报险被拒赔 )

 

 

李华阳律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如果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作为机动车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而要求及时通知的时间,在法律上,考虑到实际情况比较复杂,不同类型的保险事故、不同险种所需要的通知时间不尽一致,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情况也不相同,因此,法律中并没有对通知的具体时间作统一规定,而是由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据这一基本要求在保险合同中自行约定通知的具体时间。如果投保人出现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依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李某小轿车侧翻在道路一边的情况,属于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驾驶人王某和机动车投保人李某,未及时报警及向保险人通知的行为,如果不符合双方签订保险合同中自行约定的通知的具体时间,那么,属于超出了合理期限,其主观上属于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从而,使得交警及保险公司丧失查明、确定事故性质、原因的时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难以确定的,投保人李某请求保险人办理理赔的,依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有权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第一款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保险法》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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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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