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11日,我回了老家一趟,看见老家有个耗子窝,里面有两只小耗子,就用矿泉水瓶装了一只带回北京,老鼠当时已经死了。”郭某今年41岁,河南新蔡县人,高中文化程度。郭某此前在公安机关供述称,老鼠是在自己北京出租屋找到的,但在19日的庭审上,他改口称,这只大概5厘米没长毛的幼鼠是从老家坐大巴车带回北京的。
“天冷了,11月13日,我就和老婆去了丰台这家店,吃了没多久,我就把老鼠放到锅里了,煮了5分钟我捞出来,放到了餐盘里。”郭某称,之后,他和“海底捞”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好几个小时的“沟通”。
郭某说,一开始店员要给其换一锅,但他表示不想再吃了。店员继续表示可以赠送其餐券,但郭某还是拒绝,“后来他们换了好几个人,表示可以赔偿我两万元,我脑子一热,说你还不如赔偿我500万元呢。”
郭某称,之所以提到这一金额,是当时想到了山东潍坊发生的一起新闻。新闻中,一家火锅店给吃到老鼠的顾客赔偿了500万元,“我说完这句话,看到他们在录音,我当时很惊恐,也非常后悔,我告诉他们不想要赔偿了,我放弃一切索赔,但他们不让我走。”
据“海底捞”店监控视频显示,2018年11月13日下午5时40分左右,郭某和妻子进入丰台区一家海底捞店。20多分钟后,他找来服务员,称火锅吃出了问题。在郭某面前的一个餐盘里,有一只老鼠。而就在郭某找来服务员之前,6时10分左右,郭某有明显掏兜拿东西的动作。
郭某以向有关部门举报和媒体公开为要挟,向“海底捞”店索要人民币500万元,遭到拒绝后,11月14日,他又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
11月15日,“海底捞”店向丰台公安分局马家堡派出所报警称,他们被顾客以“在火锅中发现死老鼠”为由进行巨额勒索。(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将老鼠放火锅内勒索海底捞500万元 男子受审认罪 )
李华阳律师: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既遂)的基本结构是: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本罪的着手时期为开始实施胁迫行为之时;行为人排除被害人对财产的占有,将财产设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时,就是本罪的既遂之时。
本案中,郭某以向有关部门举报和媒体公开为要挟,向“海底捞”店索要人民币500万元,遭到拒绝后,又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的行为,是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使用胁迫的方法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其敲诈勒索的财产数额已达到数额特别巨大(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程度,但由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取得被害人财产的,其行为依据《刑法》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相关法律:《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