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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为阻止儿子被带走,阻拦民警违法吗?

2019-03-27 17:42:55 作者:李华阳 19人浏览 0人评论

   都说母爱是一种天性,这种爱是最伟大和无私的,父母为了孩子甚至愿意付出自己的生命。但福建省大田县却有位母亲因为护犊不当摊上事了。

2018年2月20日0时许,杜某琴的儿子叶某峰在大田县均溪镇凤山东路某商行门口与吴某发生冲突,吴某向大田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巡逻民警尤德诚、王鹏程报警。尤德诚、王鹏程在现场处警及了解事情经过后,要求叶某峰、吴某配合公安机关到城关派出所接受调查。看到自己的儿子要被带走,护犊心切的杜某琴随即阻拦民警将叶某峰带走,并用右掌摔打民警尤德诚右眼部,撕扯民警王鹏程制服肩章后用嘴咬了王鹏程右臂。当日,杜某琴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杜某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来源:中国法院网(卢新煌)   原标题:大田县一位离异妇女护犊心切妨碍公务领刑 )

 

 

李华阳律师: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保护的法益为“公务”。成立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中国各级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实行行为必须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时实施阻碍行为。其中,执行职务不仅包括正在执行职务,而且包括将要开始执行职务的准备过程,以及与执行职务密切联系的待机状态。其手段方法必须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职务。而暴力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法行使有形力,即广义的暴力。只要求针对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暴力,不要求直接对国家机关人员的身体实施暴力;暴力威胁行为只要足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即可,不要求客观上已经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但是,如果行为并不明显阻碍国家关机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就不认定为犯罪;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平。换言之,不能将本罪的构成要件理解为“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对之实施暴力或者威胁”,而应理解为通过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使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或者难以依法执行职务。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故意以暴力、威胁方法予以阻碍;其阻碍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案中,杜某琴看到儿子要被城关派出所带走,因护犊心切随即阻拦民警,并用右掌摔打民警尤德诚右眼部,撕扯民警王鹏程制服肩章后用嘴咬其右臂的行为,属于使用暴力方法使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难以依法执行职务,达到足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程度,主观上有故意的责任心理,故依《刑法》规定,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同时,该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实施的暴力行为,如果造成民警受伤达到轻伤以上结果的,则属于一行为触犯两罪的想象竞合,即妨害公务罪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择一重罪论处。

 

 

相关法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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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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