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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刀欲杀妻未杀成构成犯罪吗?

2019-04-25 17:02:30 作者:李华阳 17人浏览 0人评论

丁某金因妻子王某要求与其离婚,便经常与王某发生争吵,并多次扬言要将王某杀害。2018年9月27日12时许,丁某金在铅山县湖坊镇一家杂货铺内购买了一把长23厘米,刀尖角度40度的牛肉切刀,并用外套将刀具包好拿在手上,从儿子丁某悦寄宿的老师家将儿子带到学校办公室,提出要为儿子转学。因办理转学手续需要母亲的同意,丁某金便要求老师通知王某,随后携带刀具在学校门口等待,准备杀害王某。因丁某金携带的刀具被丁某悦发现,丁某悦回到寄宿的老师家,告知老师其父亲带了一把刀的情况。为保证丁某悦的安全,寄宿老师让其丈夫将丁某悦带往派出所,随后老师将丁某金携带刀具的情况打电话告知王某,王某遂报警,丁某金在学校门口等待过程中被公安民警抓获。(来源:中国法院网(陈子娟)  原标题:因妻子提出离婚心生怨恨 男子持刀欲杀妻获刑)

 

 

李华阳律师:所谓犯罪预备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之一,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其成立条件须具备以下:(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为实行行为制造条件的行为);(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关于预备犯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虽然原则上不处罚犯罪预备,但存在处罚的例外,即只能将实质上值得处罚的犯罪预备作为犯罪处罚。因此,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丁某金预先在杂货铺购买了牛肉切刀,然后随身携带牛肉切刀借着为儿子办理转学手续需要母亲到场的事由,准备杀害妻子,期间,因被儿子丁某悦发现告知其老师,老师遂告知其母亲王某,最终被警察抓获。该行为是为了实施杀人的犯罪行为,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属于犯罪预备。由于丁某金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预备行为,虽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实施杀人行为,但依《刑法》规定,其行为已涉嫌故意杀人罪的预备。

 

 

相关法律:《刑法》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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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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