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南京江宁某小区的张女士养了一条中华田园犬(娇小)。19日下午,张女士带着狗狗在小区门口遛弯时,由于没有拴绳,狗狗跑到马路上玩耍时,被一辆小轿车撞死。张女士立即报警求助。
据轿车司机介绍,他车速就35公里每小时,甚至在车开过去后都不知道撞到了一条小狗,还是看见旁边路人向他招手示意停车,他这才发现出了事故。而生气的张女士认为爱犬被车辆撞死了,司机就该承担责任,要赔偿她的狗狗。(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不拴绳狗狗被轿车撞死 民警判主人负全责 记者 梅建明 通讯员 张爱国)
李华阳律师:根据《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行为人携犬出户的,犬只应当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遵守交通法规并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本案中,张女士没有给小狗束犬链而携犬出户的行为,违反了《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张女士未对小狗尽到看管义务,致小狗被轿车撞死,张女士对小狗的死亡存在过错。由于小狗较小,若轿车司机在没有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况下正常驾驶机动车且尽到了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则对小狗的死亡不具有过错。因轿车司机不存在过错,故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司机对张女士不需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律:《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六项 重点管理区养犬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 携犬出户的,犬只应当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遵守交通法规并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