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1日,魏某伙同两名武穴籍男子(身份不明)驾驶小车在新开镇陆埒村利用弩弓发射镖针将陆某家的狗射杀,在下车捡狗时被人发现,三人遂驾车逃离现场。12月12日,魏某再次伙同之前两名武穴籍男子来到新开镇孙埒村,其中一名武穴籍男子持弩弓溜入邓某家院内将狗射杀,魏某随后进入院内,两人在捡狗时被返回家的邓某发现,魏某等三人当即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射杀的两匹狗按狗肉市场价格认定价值1050元。(来源:中国法院网(吴英) 原标题:以射杀方式捕狗牟利 一男子被拘役并处罚金)
李华阳律师:入户盗窃是成立盗窃罪的特殊方式之一。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成立入户盗窃,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进入的是他人的家庭住所,且不要求盗窃数额较大,但至少是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
本案中,农村家里饲养的狗,在法律上属于财产的范畴。魏某伙同两名男子驾驶小车在新开镇陆埒村利用弩弓发射镖针将陆某家、邓某家院内的狗射杀并捡走的行为,属于使用以镖针的射杀方式盗窃他人饲养的家犬的盗窃行为。由于其在实施盗窃时,已认识到自己进入的是他人的家庭住所,所以,魏某和两名男子的盗窃行为方式属于入户盗窃的情形,其在主观上又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根据《刑法》规定,魏某和两名男子的行为涉嫌盗窃罪。
相关法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二项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