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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高校教师身份证构成犯罪吗?

2019-05-20 17:45:29 作者:李华阳 7人浏览 0人评论

今年1月10日,韩晓强准备在APP上订票回家过年时,收到了被限制高消费的提醒。

在失信被执行人网站查询时,韩晓强发现自己名下有一个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原来自己牵扯到一起案件,涉事公司是山东济南的一家建筑劳务公司。天眼查APP显示,该公司2017年有一起民事纠纷,因未按法院判决履行偿还1800万元欠款的义务,韩晓强被列为“老赖”。该份判决还附带了一份由该院下达的“限制消费令”,限制“韩晓强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其中就包括了乘坐飞机和高铁。对于自己被列为“老赖”,韩晓强告诉新京报记者,自己曾丢过身份证,他猜测“是别人盗用了我的证件”。因被限制乘坐高铁、飞机,韩晓强为了跑去济南解决此事,他不得不坐绿皮火车。他说,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前前后后搭进去了两万块钱。

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接报后进行了调查,证明确有人盗用了韩晓强的信息。5月13日,韩晓强拿到该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万林(化名)为济南朝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实际法定代表人。2017年4月,万林为逃避公司债务及责任,安排36岁的房铭(化名)在韩晓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其身份证,将韩晓强变更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致使韩晓强被诉讼。房铭被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拿到公安机关出具的该份证明,韩晓强准备先向法院解除自己的“老赖”身份以及限制消费令。5月15日,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名工作人员称,因为韩晓强名下有巨额欠款未还,无法为其按照正常的手续办理变更。韩晓强称,自己工作、生活无缘无故受到影响,将追究当事人(即涉事公司变更前的原法定代表人)及工商部门的责任,希望得到经济补偿。(来源:手机人民网  原标题:高校教师身份遭冒用“被欠款”1800万 作者 李一凡)

 

 

李华阳律师:盗用身份证件罪是指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保护的法益是身份证件的公共信用,而不只是为了保护身份证件持有人的利益。即便征得身份证件持有人的同意,也会侵害身份证件的公共信用,所以,即使经身份证件持有人的同意,也不阻却其违法性。本罪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他人身份证件,必须具有情节严重的情形,即严重损害身份证件持有人的利益,才可成立本罪。

本案中,房铭(化名)在韩晓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其身份证,将韩晓强变更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致使其被诉讼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违反了《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依据本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对其予以罚款或拘留。但房铭盗用韩晓强身份证件实施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已造成韩晓强背负1800万的欠款,被法院列为“老赖”,并下达限制消费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具有发生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用于证明身份,情节严重的情形(即严重损害了身份证持有人的利益),依《刑法》规定,房铭的行为已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

 

 

相关法律:《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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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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