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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赠与情人200万,该行为有效力吗?

2019-05-28 18:27:00 作者:李华阳 1人浏览 0人评论

2017年11月初,李女士发现丈夫张先生与小冰同居一处、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经李女士反复质询,张先生承认其在2013年9月认识了小冰,次月开始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其间陆续通过现金、转账、赠与礼物等方式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小冰,据查明共有222.7万元。李女士认为,张先生和小冰的行为破坏了其家庭、违背了基本的社会伦理道德、有损公序良俗,为此将张先生和小冰一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判令小冰返还夫妻共同财产222.7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来源:手机人民网  原标题:丈夫赠情人200万 妻子要求全额返还获法院支持  记者 徐伟伦 通讯员 郭文成 胡美青)

 

 

李华阳律师: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首先,夫妻一方对于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其次,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之间对共同财产形成的是共同共有的关系。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且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即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而并非是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份额。对其共同共有的财产应按共同共有物的一般处分规则来行使。即采用一致决原则,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夫妻之间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的,是对共同共有物进行处分的一个享有“钥匙权”的例外规定。即任何一方无须他方的同意,均有权独立对共同财产作出决定,但此处仅限于对“因日常生活需要而作出的”。如果夫妻一方超出了因日常需要而独立处分其共同共有的财产的范畴,则应按共同共有的一般处分规则来处理。最后,若夫妻一方擅自将非因日常需要的共同财产处分给他人的,对于该处分财产的行为的 “无效”的效力应及于共有财产的整体,即擅自处分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故而,夫妻一方向法院主张其处分行为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先生擅自将222.7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冰的行为,属于非因日常需要而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依《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张先生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李女士因此向法院主张其行为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提出异议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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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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