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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猫地下车库“抓花”宝马,车主损失该谁担?

2019-06-11 23:50:05 作者:李华阳 3人浏览 0人评论

张先生家住西安市雁塔南路旁的曲江观邸小区,“6月1日晚上不到8点,我准备开车外出,走出电梯走廊就看到车前机盖上卧着一只橘色大野猫,我们走近之后猫跳下车跑走了。”张先生说,他下午6时许才将车停下,可能引擎盖是热乎的,猫就卧在上面了。当时车上全是猫爪印等,车头上有多处划痕,其中两处划痕比较重。

张先生说,当时正好碰到巡逻的保安,“随后保安联系了物业,物业负责人联系我,称他们没有看护野猫的责任,让我自己报保险维修。”张先生说,对此他感到气愤,他每月都交纳150元的车位管理费,物业却不能保证车辆的安全!

随后,张先生去派出所报警,“民警说这属于纠纷,建议我和物业协商解决。”张先生说,他去查看小区监控视频发现,三分之一的监控黑屏,物业人员称由于施工导致未启动。“协商多次未果,6月2日下午,物业值班经理联系我,让我直接走法律程序。”

 在张先生提供的事发时与保安沟通的视频中,地下车库巡逻保安说,之前小区一辆保时捷也被流浪猫抓伤了,“比你这车还严重。”(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野猫地下车库“抓花”宝马 车主损失该谁担?)

 

 

李华阳律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野猫在地下停车位抓坏张先生车的行为,该财产损害的形成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关于业主与物业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如果该协议内容包括对地下停车位的管理,则首先,应依该协议的条款内容规定,对张先生造成的财产损失予以赔偿;若协议未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业主可与物业进行协商。其次,物业作为地下停车位的管理者,有对其尽到监控、巡逻等管理的责任,发现野猫时,要及时驱赶出去,因其未尽到该管理的注意义务,而致使张先生遭受财产上的损害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应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物业因未尽到合理的管理注意义务,致使流浪猫进入地下停车场,致使张先生的财产遭受损害,对此财产的损害,依法物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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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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