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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骗到钱财还构成诈骗罪吗?

2019-06-12 0:08:43 作者:李华阳 9人浏览 0人评论

   6月3日中午11点40多分,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华驿酒店的前台,来了一位王女士,准备开房。

   不过,王女士的状况,却让酒店前台的服务员许女士觉得有点不对劲。 “我问她要哪种房型,她只说随便随便,全程都捂着嘴在打电话。”许女士有些纳闷。 “我把房卡交给她,刚想再说两句关于早餐和退房的事,她却用手势比了个‘嘘’,示意我不要出声。”许女士隐约感觉事有蹊跷。

目送王女士上楼后,许女士越想越担心,终于她忍不住上楼敲响了王女士的房门。“你在接什么电话啊?你有什么需要帮忙的吗?”

没一会儿,打开房门的王女士一见到许女士,就哭诉了起来——“他叫得出我名字,说是我四川老家一个派出所的民警……他说我涉嫌5月30号在北京的一起拐卖儿童案……”

   许女士大概明白了王女士遇到了什么事,她当机立断,通过武原旅馆微信群将情况告知武原派出所副所长钱晓微。钱晓微立即指令处警民警赶到现场。没错,来酒店开房的王女士遭遇了一起典型的假冒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的案件。王女士,31岁,在武原街道某服装厂打工。当天上午10点多,王女士接到一个170开头的陌生电话。“他们说我在北京拐卖儿童,可我在海盐十几年,从来没去过北京。他们又说是我的个人信息泄露了,叫我把电话转到北京,然后配合北京警方立案调查……”王女士说起这段经历还是胆战心惊。

   “北京那个民警更吓人,说我确实涉嫌拐卖儿童,还说我办了一张工商银行的卡,涉嫌非法集资260万元……接着就要求我找一家宾馆开好房间,配合他们做笔录,电话还全程不能挂断……好在这位服务员及时出现,否则我卡上的10多万元钱就要汇出去了。”回过神的王女士对许女士连声道谢,并表示回到厂里要向200多名工友讲述自己的被骗经过,让大家不要再上当了。

   当天下午,民警来到华驿酒店,表扬了许女士及时察觉并阻止一起诈骗案的义举,并奖励了她1000元钱。“其实我就是做了我应该做的。最近民警经常来宣传,派出所微信上也天天能看到防诈骗的推文,所以,我一看到王女士的情况就觉得是骗子在骗她,就警惕起来了。”许女士说,以后遇到这种情况,她还会第一时间去帮助。

    警方还要再次提醒大家:公检法绝不会通过QQ、微信、电话核查财产,制作笔录,不存在所谓的“安全账户”、“验资账户”,也不可能要求群众转存资金。(来源:环球网   原标题:女子到酒店开房 服务员问了她两句话就果断报警 钱江晚报记者 蒋慎敏 通讯员 李继升 沈晖)

 

 

李华阳律师: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要求满足特定的行为结构: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本罪中,要成立诈骗既遂,要求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遭受数额较大的财产损失(即要求3000元至1万元以上);但是,如果行为人诈骗公私财物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又具有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情形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如果诈骗数额接近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该情形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在诈骗未遂情况下,则要求有导致财产损失的紧迫危险。即在诈骗未遂的情况下,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或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实施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或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规定行为,且其数量达到该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本案中,王女士接到一个170开头的陌生电话,说其在北京涉嫌拐卖儿童,又说其个人信息泄露,须把电话转到北京,然后配合北京警方立案调查,又说其涉嫌非法集资,并配合制作笔录等一系列虚构的事实,是诈骗者利用拨打电话的方式对王女士实施诈骗的行为,但在实施诈骗行为的过程中,诈骗者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如果诈骗者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情形之一的,依据《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涉嫌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 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 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 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 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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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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