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巴售票员用水杯砸晕司机被获刑
2018年11月24日中午,一辆客车从青年路客运站出发。行驶途中,售票员赵某看到有人在路边招手拦车,考虑到车内还有许多空座,便想把客人带上,于是要求司机停车载客。
按照规定,客车离站后不能在路上带客,否则要罚款。司机王某没有理会,继续驾驶。为此,两人发生争执,一名女乘客上前劝阻,未能奏效。
路口遇红灯,王某把车子停下,争吵仍在持续。绿灯亮后,王某挂挡启动,此时,站在驾驶座旁的赵某突然情绪失控,拿起自己的玻璃杯砸向正在开车的王某。王某后脑被砸,他立刻刹车,将客车停稳后,趴在方向盘上晕了过去。
两分钟后,王某醒了过来,发现脑后出了血,气愤难抑,于是抄起手边的保温杯砸向赵某,接着两人下车在马路上大打出手,客车停在马路上导致堵车。最终在乘客的劝解下,王某回到了驾驶座,稍作休息后继续驾驶。赵某先到医院看病,随后报警。
检察官回看车上视频,赵某袭击王某的瞬间,客车已经起步,正加速通过十字路口,前方、左侧均有密集车流,如若不是王某忍着剧痛踩下刹车,客车一旦失控,后果不堪设想,赵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建议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并予以追捕。(来源:手机人民网 原标题:大巴售票员用水杯砸晕司机获刑2年 记者 张理晶 通讯员 付静宜 戴烨东)
李华阳律师: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安全,此即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需注意的是,其他危险方法是仅限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不需要证明,即只要证明行为造成了具体的公共危险(即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现实的危险性),即使不能证明"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是其行为导致,也要认定为"尚未造成严重结果的"情形,适用第一百一条的处罚。
本案中,在客车已经起步,正加速通过十字路口,前方、左侧均有密集车流时,赵某拿起玻璃杯砸向正在开车的王某,造成王某后脑受伤晕厥,当时若不是王某忍着剧痛踩下刹车,客车将会失控,关于赵某当时的行为,虽不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具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方法,但其实施的行为已达到相当于放火、决水等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而其实施的其他危险方法,已具有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安全的具体、现实的危险性,属于造成了具体的公共危险,依《刑法》规定,赵某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关法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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