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个西瓜就构成犯罪了吗?
祝先生在文二农贸市场门口卖瓜。6月8日下午,祝先生到西溪派出所报警,称有人偷他卖的瓜。西溪派出所民警通过嫌疑车辆,成功锁定了嫌疑人洪某、芮某及冀某三人。6月22日凌晨2点至3点,分别在市区的松木场菜市场和杨家门菜市场成功将3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3人对盗取农贸市场西瓜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调查,嫌疑人洪某等三人是同事,需要每天凌晨到各个农贸市场送冰。
他们交代,最早是在5月10日,洪某三人前往文二农贸市场,看到农贸市场内有一辆盖着雨布的大卡车,就随手往里面摸了一下,发现里面居然是西瓜,于是想着拿2个回去解解馋。尝到甜头后,洪某三人在5月10日至6月8日期间,隔三差五的来偷西瓜,真当成了自家的瓜园。民警问三个嫌疑人一共偷了几次?他们说太多了,自己也记不清楚了,反正隔三差五的会偷两个。民警通过从监控里查证,三名嫌疑人共实施了15次盗窃西瓜的行为。三人自认为盗窃西瓜的行为神不知鬼不觉,更觉得偷个西瓜价值也不大,应该没啥事情,但是因为三人目前因多次盗窃,而被西湖公安刑事拘留。为了些蝇头小利,却将自己送进了看守所,三人的行为实在荒唐至极。
(来源:环球网 原标题:偷西瓜被刑事拘留?真的!这三个贼傻了眼!)
李华阳律师:成立盗窃罪存在四种行为方式,即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方式。其中,多次盗窃是指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行为。其在成立盗窃罪中,并不要求盗窃数额较大,但至少要求是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而且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行为人盗窃同一被害人的财物的,也属于多次盗窃。
本案中,西瓜属于刑法值得保护的财产范围。洪某、芮某及冀某三人在5月10日至6月8日期间,对祝某卖的西瓜,共实施了15次盗窃的行为,属于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行为。由于多次盗窃没有数额较大的要求,只要求是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并且达到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行为即可成立盗窃罪,所以,洪某、芮某及冀某多次盗窃西瓜的行为,在主观上又具有盗窃的故意,依据《刑法》规定,均已涉嫌盗窃罪。
相关法律: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一款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