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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女子深夜遭抢命危旦夕

2019-07-02 18:46:43 作者:李华阳 7人浏览 0人评论

6月19日夜11点左右,南京雨花台警方接到热心市民丁先生报警,称其和朋友经过菊花台公园附近时听到公园内传来女子的呼救声,他们越过绿化带用手电照向公园内搜索,发现一名女子躺在公园草丛内举手求助。此时,菊花台公园已经关门,二人只好翻过铁栏杆来到女子身边施救。见女子衣衫不整且满脸血迹,二人一边安抚女子情绪

询问情况,一边拨打了110及120电话求助。

  6月20日晚9时许,民警将隐匿于南京火车站二楼候车平台,准备逃离南京的犯罪嫌疑人吕某抓获归案,此时距案发仅仅过去了22小时。

据吕某交代,他来到南京后一直没有找到稳定工作,每日只靠着打零工维系生计。6月19日晚,喝了半斤多白酒的吕某在闲逛时在菊花台公园内搭讪认识杨某,随后双方发生口角,吕某在争吵中将杨某重伤,随后抢走杨某手机、挎包等财物逃离现场。被抓获时,吕某以为已经脱离了“危险”,在候车时还喝了半斤白酒“放松”。目前,杨某已脱离生命危险,吕某被雨花台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来源:手机人民网   原标题:南京菊花台公园女子深夜遭抢命危 嫌犯22小时后落网  扬子晚报/扬眼记者 郭一鹏)

 

 

李华阳律师: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压制反抗、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法益包括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其中,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是手段行为,强取公私财物才是目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因实施抢劫行为,而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而行为人对于重伤、死亡的结果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抢劫手段行为与强取财物的行为中的任何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都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

本案中,吕某酒后在菊花台公园内搭讪认识杨某,随后双方发生口角,吕某在争吵中将杨某重伤,随后抢走杨某手机、挎包等财物逃离现场,致使杨某重伤的,属于当场使用暴力,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强取财物的行为,且导致重伤结果的情形,依《刑法》规定,吕某的行为已涉嫌抢劫罪,且属于抢劫致人重伤的加重情形。

 

 

 

相关法律: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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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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